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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2013-08-13 点击 0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政府国资委新任企业领导人员及委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洁谈话对象为集团公司新提拔或转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洁谈话应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廉洁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集团公司综合部和主管领导配合。

第五条  对新任职人员廉洁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每年1-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廉洁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调廉洁责任。组织学习和强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进行警示提醒。主要通过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和宣讲腐败案例,指出廉洁风险,对谈话对象进行警示提醒;

  (三)明确具体要求。针对谈话对象在廉洁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要求;

  (四)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签订《廉洁承诺书》;

  (五)进行廉洁法规知识测试。

  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参加廉洁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集团公司纪委说明原因,经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纪委另行安排谈话。

第八条  廉洁谈话纳入集团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谈话情况计入干部廉洁档案。

第九条  新任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廉洁谈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