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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3-12-04 点击 0 作者: 来源:

 

中 共 甘 肃 省 委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393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进而实现根本好转,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就全局而言,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领域事故频发多发,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高度警觉,自觉地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全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神圣职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安全生产不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而且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政府既要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安全保障负责,必须牢固树立“抓好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须把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体面劳动的愿望日益增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生产安全、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五)强化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中要有一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作部署时要强调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时要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管安全的副职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负责。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严格实施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
    (七)发挥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议事、协调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协调、督导、服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八)靠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坚决克服“重发展轻安全”、专业安全监管缺位错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变化研究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律,不断探索创新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区网络化管控体系,加强企业党委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职工健康、群众监督方面的工作职能,建立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安全投入保障管理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并与绩效工资和奖惩制度挂钩,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共同体。要注重和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推动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过程管控。要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要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对危险程度较大或交叉密集作业的,要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协调指挥。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工艺流程等,制定严密有效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过程操作程序和标准。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加强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等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切实达到安全生产要求。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新技术工艺和装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各岗位、各流程始终处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状态。
    (十二)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危害防范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强化事故应急管理,编制科学、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和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十三)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打非治违”行动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具体抓,有组织地推进。要建立行政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扩大社会参与,完善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制度,畅通“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拓宽监督举报途径,促使“打非治违”工作在常态化条件下持续深入推进。
    (十四)不断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尾砂、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突出煤矿瓦斯防治,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深部矿井安全开采和水害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落实实时监测和危、险、病库的治理措施。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整治,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设置,加强对化工园区、中小化工企业的监管。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督促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的监管,改造提升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建立和完善产品流向监控系统。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危货运输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大型货车、农用车安全专项整治,突出“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治理。对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行为进行整治。水利、农牧、旅游、消防、铁路、民航、有色冶金、建材、机械、特种设备、电力、通信、气象、人防等行业领域,也要针对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安全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自报、自改,行业部门专业监督管理、跟踪落实,政府挂牌督办、追究问责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建立覆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建材、有色冶金、消防、农机、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教育、旅游、铁路、民航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隐患上报、核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筑牢企业生产安全基础。坚持政府主导,集中力量重点治理交通运输领域的危险路段、危旧桥梁、隧道和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消防领域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和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教育领域的校车安全,城市运行领域的地下管网隐患治理和施工管理、城市燃气管理以及病险水库和邻近城镇老旧渠道除险加固,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有序推进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十六)切实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生产经营的不同安全类别或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要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和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日常安全检查。要建立健全部门、区域联合监督检查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五、努力推进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十七)加快配套法规建设。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完善与《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条例、标准和办法相配套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切实推进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业安全准入、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中介机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立法,积极修订完善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和隐患举报等制度,制定配套的规定办法,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十八)严格重点行业准入。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和高危项目安全准入。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等途径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2013年必须完成煤矿兼并重组和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淘汰关闭工作。今后,坚决禁止核准产能12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严格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今年纳入兼并重组的产能15万吨/年以下煤矿,2015年单井产能必须达到15万吨/年,这些矿井以后的改扩建和其它煤矿改扩建产能必须达到45万吨/年;对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产能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矿井,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新建、改扩建和技改煤矿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达标等专项验收,不得通过整体竣工验收。要完善和执行金属非金属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少服务年限标准,依法取缔和关闭不符合开采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化工产业专门区域。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设计并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要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再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规定。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安全生产“门槛”。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需求。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进一步落实财政对企业技术改造、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银行优先向安全生产信用较好的企业贷款。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把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导、通过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高危行业企业必保、其他企业自愿参保的安全责任保险机制。要监督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按照工作体制统一、系统功能完备、基础设施配套、制度机制健全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整合安全应急资源,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加强消防综合救援力量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二十一)开展安全技术服务。要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资源,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和装备科技攻关,以科技引导安全生产管理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
    (二十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坚持安全文化社会化方向,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加强全民安全意识宣传教育,逐步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养成规范自觉的安全行为。实施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和城市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和应急防范课程,在高等院校开设选修课程,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重点行业管理部门、重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切实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考核。要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机制。各市州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一票否决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要积极建立健全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
    (二十四)严肃事故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未按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完善、工作推进不力,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要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除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查处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严格落实“终身禁入”。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坚持党政同责,凡发生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限制。要提高事故查处的时效,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十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激发和保护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及业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企业和员工,给予表彰。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事故企业档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发改、国土、住建、安监、工商、金融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证券融资和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销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七、注重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六)加强监管装备建设。各市州、县区要把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优先领域,统筹安排、组织实施,着力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建设办公业务用房,配备执法交通车辆和现场监督检查与调查取证分析等专业执法装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管理、考试考核、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宣传教育培训等业务保障体系建设,配备工作所需装备。

(二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按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努力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效能。要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建设,创新干部培训教育方式,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奋发有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